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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 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和《石嘴山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留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市场监管党发〔201646

 

关于印发《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

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和《石嘴山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留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和《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2.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中共bt365手机客户端委员会

  2016527

 

 

 

 

 

 

 

 

 

 

 

 

 

 

 

 

 


 

附件1

 

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

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政策,规范机关执法执勤专业用车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石嘴山市公务用车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市场监管、行政违法案件查处、重大活动保障、机要通讯、市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特殊公务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普通公务出行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保障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保留的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审计和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审计和公开工作由法制监察科、计划财务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室在申请车辆时,应根据其用途、目的地尽量安排机关科室同时前往,避免浪费。


 

第七条 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各科室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重大活动保障等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到外市县的还须由分管领导签批)后,向办公室申请用车,不按制度要求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申请,完成工作任务后补办手续。各科室因公出行,除规定办理时限的公务外,应尽量避免集中时间多批次用车。

第八条 建立用车登记台账,车辆每次出行,驾驶人员应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详细记录用车人、用车时间、前往地点、往返里程、加油数量等情况,返回后乘车人签字确认,由驾驶人员交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保存。

第九条 执法执勤专业车辆,按照石嘴山市公车改革有关规定,车体统一喷涂“市场监管”标识,条件成熟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做到车辆使用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其他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派车,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接待国家总局、自治区局或外省区领导来石检查、考核、考察、调研、协查案件等工作的接待用车,视情况安排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接待。如不能安排,由办公室向石嘴山市政府过渡机关车辆服务中心申请租车,租车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实行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格执行车辆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公示和奖惩制度,车辆在用车返回后和非工作期间一律在本单位停放,节假日除开展节日市场专项检查和应急处置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保养、维修等严格执行审批制,坚持先请示报告,后修车购件的原则,所有车辆维修和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提交修车、购件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或购买。不经请示报告,驾驶人员私自在外维修或购置配件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凡未经批准在市场监管、行政案件查处、重大活动保障、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用车过程中办理私事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一经发现依纪依规对当事人及驾驶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书认定责任。凡属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负;凡因违章所产生的罚款均有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专业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bt365手机客户端留用车辆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局机关、各分局,大武口稽查局、惠农稽查局。

二、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市车改办核定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共计21辆(其中:执法执勤16辆、特种专业技术5辆)。

三、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全系统确定4辆机要通讯(应急)车辆,其中:市局机关2辆、大武口区分局1辆、惠农区分局1辆(分别是:宁BA9799、宁BE5557、宁BQ5601、宁BL0659);机要通讯(应急)车辆同时可作为执法执勤车辆进行使用,适用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保障使用范围。

四、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使用坚持服务基层、兼顾全局的原则,17辆车的具体分配是:市局机关3辆、大武口区分局7辆、惠农区分局5辆、大武口稽查局1辆、惠农稽查局1辆。

五、机要通讯(应急)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由市局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则统一安排,实行日常分级管理,坚持谁


 

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市局可随时集中使用或调整使用。

六、机要通讯(应急)车辆的保障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集中组织的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视察活动;

(二)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

(三)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由部门承办的专项检查督导等活动。

(五)用以陪同或承办市以外机关单位或团体在我市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六)基层调研、下乡、跨区域出差等业务活动;

(七)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单位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要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八)交换、领取、递送紧急或机密以上文件;

(九)其它需要处理的紧急任务。

七、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保障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

(二)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查处;

(三)开展各类检验检测、抽样送检;

(四)开展各级各类的联合检查;

(五)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督查;

(六)开展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应急演练;


(七)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等;

(八)其他需要处理的执法活动。

八、各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严格管理机制,建立清晰的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做到车辆去向动态有据可查。

九、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统一喷涂市场监管标识(黑体、不小于10CM、前门外两侧居中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十、各用车单位要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严禁利用机要通讯(应急)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办理私事、公车私用,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