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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场监管〔2017〕211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年报和公示
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2016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宁工商办字〔2017〕28号)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7年7月27日至9月25日。
二、抽查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和平罗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并已正常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2017年7月24日前已注销企业不纳入抽查范围。本次抽查
自治区工商局以市、县、区为单位,每个辖区按照3%的比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了被检查企业名单,全市共抽查企业273户、农专26户、个体1109户。
三、抽查内容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的历年年度报告以及股权变更、股东出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县、分局抽查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予以检查。
四、抽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县、分局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积极主动协调争取经费、人员等工作保障,争取将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两年内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今年的公示信息抽查中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县、分局要认真总结以往随机抽查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在已建立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扎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检查机制。县、分局要按照《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附件1)的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条件,不断提高抽查效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重点企业、重点信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并规范专业机构协助检查工作机制。在今年的抽查工作中要将宁夏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软件该软件应用到实地检查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应用软件自动生成的检查报告做客观、科学的评估,形成最终检查结果。同时,要积极总结和汇总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区局企业监管处,以保证软件功能的及时升级和完善。
(四)加强抽查结果的应用和公示共享。县、分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年报抽查结果,同时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传送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强化宣传工作,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
县、分局要严格工作纪律,遵循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抽查中发现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将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检查结束后,县、分局要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2016年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总结和统计表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企业(个体)信用监管科徐晓华OA邮箱。
附件:1.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2016年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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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
附件1
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规范公示信息检查工作,保障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顺利展开,我们就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操作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供各地在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检查过程中参考执行。
一、抽查的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抽查中实施检查的基本流程
(一)名单抽取。企业抽查名单由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全国统一的随机抽查摇号软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具体实施抽查的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取。企业名单抽取前,自治区工商局业务和技术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内容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原则上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比例为3%,其他定向抽查比例应当高于3%。企业名单抽取时,自治区工商局技术人员在抽查基数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企业名单,抽取过程应当由同级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见证。名单抽取后,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备份。
(二)前期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查询企业公示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最新备案章程等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企业公示信息一致。检查人员在上门检查前,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准备的检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实地核查。工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原则上应当实施实地核查,也可以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即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接受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填检查结果,抽查情况及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文书归档。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基础信息、证据材料等。
三、实施检查中的有关事项
(一)数据分类。根据公示信息数据项的属性,大致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指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没有太直接影响的数据。我们对这些数据检查中,作一般性核对。如果发现不一致,责令企业改正,一般不作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处理,对这类数据,一般无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党建信息等企业相关基本信息。
重点检查信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数据,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可能有直接影响。对这些数据检查,做重点性核查,并做好证据留存。包括企业通信地址、从业人数、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认缴或实缴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等数据。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二)核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⑴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⑵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⑶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⑷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⑸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⑹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材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材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处理结果。存在公司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⑴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⑵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⑶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数据。
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信息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⑷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三)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形严重”:
a.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你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d.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a.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b.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c.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年报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问题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年报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先预约检查,对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一步核实,确认企业变更住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在期限内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的,视为正常。对逾期不办变住所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4.关于抽查工作中形成的书式档案的问题
书式档案包括:检查表、对企业发出的各类文书(如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等,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除外)、检查中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经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检查材料、检查中采用的政府其他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书等。
抽查中形成的书式档案应当按抽查批次整理装订、单独存放。
附件2 ( )局2016年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 ||||||||||||||||
单位: | ||||||||||||||||
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类型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列入经营异常 | 抽查结果 | |||||||
正常 |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 迁移、注销等其他情况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户数 | 其他 | 已公示 | 未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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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正常”包括企业主动公示和经责令后公示信息。 | ||||||||||||||||
报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