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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场监管〔2017〕219号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政策补贴奖励
兑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石党办发〔2017〕42号)《石嘴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石政办发〔2017〕129号)政策措施,按照市“两创”示范办政策落实任务分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第一条“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政策”和第十条“鼓励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石嘴山市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兑现实施细则
2.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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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附件1
石嘴山市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
兑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以下简称《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石嘴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个转企政策措施》)(石政办发〔2017〕29号),激活“个转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原文
1.《补充事项》第一条原文:
“鼓励创办小微企业,新增小微企业(含“个转企”)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创业、就业、社会贡献等情况,每户给予5000元创业创新补贴……”
2.《个转企政策措施》第十五项原文:
“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对新增“个转企”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创业、就业、社会贡献等情况,每户给予5000元创业创新补贴。”
二、实施细则
(一)申请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含“个转企”)补贴条件。
1.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并录入《全市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名录库》。
2.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且未注销或被吊销。
3.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营业收入5万元以上,实现就业3人以上,或有其他社会贡献。
4.无环保、安监、税务、信访等重大违法案件发生。
5.“个转企”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新设立企业的股东或投资人。
(二)补贴兑现程序。
1.企业申报。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后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材料一式三份):
(1)《石嘴山市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兑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工资表
(5)属于“个转企”的,还需要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个转企”证明,企业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提供复印件的,要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同时提交原件由初审部门现场核查。
2.初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县区“两创示范”办,由县区“两创示范”办组织财政、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统计、人社、环保、安监、信访等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补贴方案以县区“两创示范”办文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抽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不少于20%比例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报市“两创示范”办。
4.兑付。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兑现通知,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兑现。
三、补贴兑现要求
1.新增小微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县区“两创示范”办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把好补贴兑现审查关,从源头上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3.县区“两创示范”办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兑现条件进行申报、兑现,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注册号或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 时间 | 注册资本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企业状态 | ||
登记机关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帐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两创示范”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个转企”
补贴兑现申请表
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情况 | |||||
字号名称 | 注册号或 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注销时间 | 注销登记机关 | ||||
新注册登记企业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或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住所或经营 场所 | 企业状态 | ||||
登记机关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帐号 | ||||
股东或投资人 | 身份证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两创示范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
奖励兑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以下简称《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鼓励标准和品牌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充事项》第十条原文
鼓励标准和品牌建设。对小微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作为参与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小微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5000元奖励。
二、实施细则
(一)申请奖励条件。
1.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并录入《全市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名录库》。
2.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情形的小微企业:
新审批或公告的制定标准小微企业;新评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小微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小微企业;新公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
3.有审批、验收、评定、认证、公示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4.2017年底前未注销或被吊销。
5.无环保、安监、税务、信访等重大违法记录。
同时被评估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宁夏著名品牌、被公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小微企业,选择就高申报。
(二)奖励兑现程序。
1.企业申报。小微企业自取得审批、验收、评定、认证、公示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材料一式三份):
(1)《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审批部门的审批表或公告复印件;标准正式印刷文本。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书及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验收报告或评估验收通过文件复印件;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请书及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验收报告或评估验收通过文件复印件;
评定部门出具的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宁夏著名品牌评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复印件;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公示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文件复印件和牌匾照片。
材料提供复印件的,要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同时提交原件由初审部门现场核查。
2.初审。县、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3.复审。市市场监管局自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同时向环保、安监、税务、信访、统计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在《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签署复审意见后报送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4.审批。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5.兑现。奖励资金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兑现。
(三)奖励兑现要求。
1.要按照政策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把好补贴兑现初审关,从源头上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3.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兑现条件进行申报、兑现,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
奖励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号 | |||
评定品牌类型 | □中国驰名商标 □宁夏著名商标 □宁夏名牌 | 获评时间 | ||
品牌评定部门 | 评定文件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 |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供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宁夏名牌奖励使用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
申请人 | 第一承担标准制定小微企业名称 | |||||||||
申请人 | 参与制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社会信用代码 | |||||||||
制定标准情况 | □承担制定国家标准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承担制定行业标准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承担制定地方标准 □参与制定地方标准 □承担制定团体标准 | 审批、公告时间 | ||||||||
其他参与制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名称 | 联系电话 | |||||||||
审批、公告 部门 | 审批、公告文件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供制定标准奖励申请使用。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社会信用代码 | ||||||
标准化项目建设情况 | □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承担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承担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 评估验收通过时间 | |||||
验收部门 | 验收文件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仅供标准化建设项目奖励申请使用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社会信用代码 | ||||||
认证 情况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获得认 证时间 | |||||
认证部门 | 认证文件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仅供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奖励使用。
石嘴山市鼓励小微企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奖励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或经 营场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级别 |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市级 | 公示时间 | |
公示部门 | 公示文件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 |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供“守合同重信用”奖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