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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五)负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拟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开展产(商)品质量统计分析,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监管,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承担12315、12365、12331电话和网络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标准化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规范,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含中药、回药)、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推荐和监管;组织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指导广告业发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与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