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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广告信用监管制度


针对户外广告登记已取消,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广告业信用机制,保护扩大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程序。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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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