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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农业名企评选办法》和 《石嘴山市农业名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石市三名办发20175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三县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石嘴山市农业名企评选办法》和《石嘴山市农业名家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创名牌 建名企 育名家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919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农业名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创名牌  建名企  育名家”工程指导意见(2017-2019)(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和带动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石嘴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名企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农业名企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农牧部门是农业名企评选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部门,负责对农业名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园林、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农业名企评选认定。

第五条 农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规模与主营业务收入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水平。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产值在1亿元以上。

    2.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优良,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较高的银行信用等级。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企业在同行业中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与自主研发能力较强,品牌建设成效显著。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等。在新产品开发及新技术引进上有带动作用。

    4.企业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完备,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标准,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纳税意识强,纳税额在同行业处于前列,没有欠逃税款现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社会有所回报。企业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合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无损害农民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6.企业吸纳就业数量大,增长速度较快,对社会就业贡献大,安置社会劳动就业率在同类企业中居前列。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农户500户以上,为农民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六条  农业名企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直接向县区农牧局申报。

(二)初审推荐。各县区农牧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农业企业进行初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农牧局推荐报送。

(三)综合评审。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依据考评标准组织核查评分,按综合得分情况择优提出候选名单,报“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四)审批确认。经“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最终确定的农业企业进行命名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七条  农业名企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做到优胜劣汰、可进可出。每年由市农牧局组织对已命名的农业名企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保留


农业名企资格;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确的,报“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取消其农业名企资格。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行。

 

 

 

 

 

 

 

 

 

 

 

 

 

 

 

 


石嘴山市农业名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创名牌  建名企  育名家”工程指导意见(2017-2019)(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石嘴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农业企业的负责人或经营者。

第三条  农业名家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农业名企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农牧部门是农业名家评选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部门,负责对农业名家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园林、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农业名企评选认定。

第五条 农业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知名企业家的候选人必须是全市知名企业的负责人,


或是负责的企业当年新建投产后对全市农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填补新技术、新科技及新品种的新型行业带头人,或科技、学术带头人。

    2.申报人个人无不良征信记录。个人无违法行为,银行信誉良好,所负责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及无损害农民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3.申报人负责的企业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品牌建设成效显著。企业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拥有良好的产品口碑。

    4.申报人负责的企业管理水平高,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各部门纳入不良名单,未受各类不能享受奖励政策的处罚。申报人需要有非凡的决策能力及整合资源能力,在农业发展“工业”化有所建树,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提供新思想、新血液。

5.申报个人热心公益事业,主动参与扶贫脱困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六条  农业名家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直接向县区农牧局申报。

(二)初审推荐。各县区农牧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


申报的农业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初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农牧局推荐报送。

(三)综合评审。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依据考评标准组织核查评分,按综合得分情况择优提出候选名单,报“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四)审批确认。经三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最终确定的农业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命名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七条  对农业名家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做到优胜劣汰、可进可出。坚持选出对全市农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填补新技术、新科技及新品种等新型行业带头人,或科技、学术带头人。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