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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平罗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 办法(试行)》《平罗县脱贫攻坚就业 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脱领办发〔20163

全市脱贫攻坚各责任单位:

现将《平罗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平罗县脱贫攻坚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帮扶任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石脱领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积极与平罗县扶贫办、有关乡镇、村进行对接,抓紧落实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真正把帮扶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石嘴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8 4    


平罗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及《石嘴山市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加快培育发展脱贫攻坚产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增收,按期脱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红崖子乡红瑞村、红翔新村,陶乐镇庙庙湖村和各乡镇插花安置移民的建档立卡户。

  第三条  鼓励发展庭院种植。对建档立卡户利用庭院拱棚覆膜种植经济作物或食用菌,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补助300元;对庭院内露地种植经济作物,年销售收入达到500元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补助100元。非建档立卡户达到上述标准的,每户每年分别给予补助150元、50元。

  第四条  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对建档立卡户新建节能日光温室(跨度7.5-9米,钢架间距1-1.2米,脊高3.5-4米),经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含自治区政策补助)。非建档立卡户按照自治区政策给予补助。

  第五条  鼓励发展庭院养殖。对建档立卡户在庭院内新建标准化圈舍30平米以上,每户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存栏牛3头以上或羊20只以上,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每头牛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每只羊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非建档立卡户达到以上建设标准和养殖规模的,按上述扶持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第六条  鼓励参与集中养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养殖园区,优先鼓励建档立卡户入园发展养殖,圈舍租赁费按50%收取。养殖补助标准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支持基础母牛扩繁。对建档立卡户饲养基础母牛3头以上的,每繁殖1头犊牛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每冷配一头肉牛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非建档立卡户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和50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家禽养殖。对建档立卡户发展家禽养殖,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元;非建档立卡户每户补助100元。

  第九条  实施饲草精准帮扶。对三个贫困村移民圈舍建设和存栏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饲草由乡镇统一组织购买,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非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给予补助500元。建档立卡户饲草补助资金由各帮扶部门筹集,乡镇统一管理使用,非建档立卡户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条  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建档立卡户养殖基础母牛和基础母羊实施“脱贫保”特色优势产业保险;对非建档立卡户发展养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期间如保险标准提高,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建档立卡户发展产业的,根据《平罗县“金扶工程·互助资金”实施方案》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台账。建档立卡户要建立收入台账,如实填写每月收支情况,并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非法上访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参与聚众闹事的;贷款不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组织验收。由乡镇组织初验,并向县农牧局提出申请,县农牧、扶贫、财政、乡镇成立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程序。由农户如实提供收入台账,并提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审核,部门联合验收,张榜公示,登记备案,由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资金筹措。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各帮扶部门整合各类扶贫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农牧、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政策的农户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政策资格,并录入个人诚信体系档案;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制定相应的验收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2016 11—20171231日。

 

 

 

平罗县脱贫攻坚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及《石嘴山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加快就业创业脱贫攻坚进程,确保建档立卡户实现1-2人稳定就业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红崖子乡红瑞村、红翔新村、陶乐镇庙庙湖村和各乡镇插花安置移民的建档立卡户。

  第三条  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初、中、高级专业职业技能证书的,且在相对应专业岗位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四条  鼓励建档立卡户自主创业。对建档立卡户利用固定场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开业经营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年内经营收入达10000元以上的,再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无经营店面但办理或持有摊位证的自主创业者,连续经营一个月以上,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年内经营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的,再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五条  鼓励移民大学生自主创业。对移民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取得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创业补助6000元。

第六条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对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每年以最低档次个人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业岗位。对于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法输送到企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争取自治区林业、环保、交通、卫生、教育等厅局公共服务性岗位补贴资金及名额,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县政府可适当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着力培育劳务经纪人。对年内组织移民30人以上外出(在三个贫村之外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经纪人,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中介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在移民区依法成立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劳务服务。年内实现季节性有效转移外出(三个贫困村之外)就业一次性达到20人,签订用工合同并实现3个月以上就业的,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奖励;签订用工合同并实现6个月以上就业的,按照每人200元给予奖励。加强劳务中介组织管理,并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劳务中介组织。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本县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稳定务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00元奖励;稳定务工时间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奖励;对本县内的工业企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签订用工合同,稳定用工在1年以上的,给予用工企业每人1000元奖励;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年实缴社会保险金额的50%给予用工企业补助。

  第十一条  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扶贫、残联等部门的创业贷款给予信贷支持,并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建立台账。建档立卡户要建立收入台账,如实填写每月收支情况,并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非法上访的; 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参与聚众闹事的;贷款不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组织验收。由乡镇组织初验,并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扶贫、财政、残联、市场监督、乡镇等部门成立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程序。由农户、企业如实填报收入台账(用工单位提供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审核,部门联合验收,张榜公示,登记备案,由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资金筹措。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各帮扶部门整合各类扶贫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政策的农户一经查实取消其政策补助资格,并录入个人诚信体系档案;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制定相应的验收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行期限为201611—20171231日。